我国的传媒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原理上来说不存在受众的媒介接近权问题的。不过,伴随着近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大众传媒业逐渐具有了经营实体的性质,有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当传媒的自身利益与受众利益发生冲突之际,如何自觉地尊重、维护和保障受众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传媒活动中也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
最后,媒介监督权。大众传播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涉及受众广泛的利益,受众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对传媒的活动进行监督。
(郭庆光)
【参考知识点】
简述受众的权利
随着受众在传播活动中地位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并承认,作为传播活动主体之一的受众在传播活动中有一定的权利。概括而言,受众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情权。
受众享有知悉有关方面真实情况的权利。受众有权要求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有关种种事实的消息情报,有权得知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情。国家和传播媒介应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提供法律和实际业务的保障,方便信息向受众流动。
第二,参与权。
受众享有参与和借助媒介表达意见、表演节目、传递信息、展示作品、点播节目等权利。现代社会的受众认识到了自己在传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于是希望在接受信息的同时传播信息,成为大众传播的积极参与者。传播机构应公平对待并依法保护受众享有、使用媒介及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