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由于特殊教育起步晚,所以直到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意见》中才提出了特殊教育的布局,至于师资可以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18]
尽管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提出:“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是我国在此方面没有完备的认定办法,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不顺利。
②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教学指导计划。教学、课程是影响教师培养质量的核心环节。我国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教师计划规章制度体现教学实施的指导思想。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对以往30多年的教育改革进行了总结,1980年全国师范司工作会议通过了《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注重训练教师的专业能力,使教师培养工作逐渐走向正轨。1986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中等师范院校教学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减轻学生学习负担重的问题,《通知》要求缩减一些学科的课时数,并增加选修课程,以加强了教师教育理论课程与教育实习。1991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司召开了全国师范院校公共课教育学教材研讨会,在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课教育学课程、教材建设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课教育学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并指出公共教育学教材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师范教育院校面向21世纪教师教育内容和教育体系改革计划》中形成了一些冲击旧模式的课程规划。[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