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样的注重亲属名词的创造性,使我们可以更容易解释在同一类别里的亲属对己并不一定有完全相同一致的社会关系。这一点在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理论中也并没有指出。譬如说在同胞团结原则中所发生直系和旁系亲属不加区别的类分法称呼中,并不是说其他社会关系也同样地不加区别。在这种社会里,亲生的父亲对于儿女的责任可以比他兄弟对他子女的责任多得多。这是说家庭的三角结构并没有抹煞,虽在称呼上这三角形已埋没在同胞团结原则之下了。从我们看来,这正表示了语言的创造作用。这是想利用在家庭的亲密生活中所养成的称呼来扩展这亲密关系到同胞团体之间,以达到团结的目的。语言不只是事实的复本,而是生活的工具,用来创造人与物间,或人与人间新的关系。
马林诺夫斯基在《文化论》里说得很明白。对于美拉尼西亚一地的现行称呼加以语言学的分析结果,使我深信类分性的称呼法确有一重要及特具的功能。这功能是只有从个人的生命史中所用称呼的意义的发展过程,加以详细分析才能见到。这样称呼是在父母兄弟姊妹的关系中形成的。在家庭中所用的一切称呼都有一定的及个别的意义,而且都是这些称呼尚未推广于他人之前已学会的。父母的称呼第一步推广是及于父亲的兄弟及母亲的姊妹,但在推广到这些亲属时,很明白的是一种隐喻性质,而且称呼本身亦得到了新的意义和原有者不同,不会因之和原来所指的意义相混杂。但是为什么有这种推广呢?因为在初民社会中近亲有一种义务,在嫡亲父母死亡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要代替他们履行,并且在其他情况下亦将分担他们一部分的责任。不过,除非等到正式收养手续完成之后,代行父母义务的近亲并不能取得父母的地位,他们是从来没有完全相混及视作相等的。他们不过是部分的同化。一人对于他人的称呼常是带着相当法律的性质,尤其是在初民社会中为然。……在这里我们用语言上的模拟来推广称呼于有部分相同的亲属。[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