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里停车”有许多公认的例外,这些例外是这一规则自身的一部分,例如,“在正式停车区停车除外”,“在停车线上停车除外”,“在星期六早上及每天下午8点钟以后停车除外”。一个人不懂得这些例外,他就不完全懂得这一停车规则,因为这些例外更准确地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警察没有控告一位把车停在停车线上的开车者,这不是警察豁免开车者(为了开车者的利益而破例)。相反,他是在正确地执行这一规则。如果说他没有对开车者执行禁止停车的规则,他会在它没有得到执行的地方执行它,因为这是那些公认的例外之一,这些公认的例外是这一规则的一部分。相反,一位开车者在某繁忙的一天的上下班高峰期,把车停在禁停区内,警察却没有控告他,那就是在为了这位开车者的利益而破例。如果他这样做是因为这个人是他的朋友,他就是非法豁免他的朋友。如果他这样做是因为开车者是一位医生,这位医生是请来料理一位躺在人行道上昏迷不醒的人的,那么他的豁免就是一件“应得情形”,他合法地豁免了例外者。
让我们把这种区分应用到既定道德的规则上。首先请注意,道德规则不同于法律和法规,因为它们不是由像警察和法官这样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的。每个人都在自己“执行”它们。然而,提一下某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例是很有意义的,因为一个人知道某一规则确实要施于他,他可能会拒绝,也就是说,一个人即使知道他应当遵守某规则,他也可能拒绝遵守之。如果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是正当的,那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破例也是正当的。为了某人自己的利益而破例,同为了某人的妻子、儿子或侄子的利益而破例,几乎同样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