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都塞指出,意识形态的实践—社会功能重于理论功能;哈贝马斯则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虚假论,认为“意识形态”不是指人类具体的思想成果,而是指统治权力为了给自己提供合法性根据对它们的歪曲利用;人类学家吉尔兹则认为,意识形态与宗教、哲学、美学、科学一样,是一种文化象征系统。[28]这些对“意识形态”某一面相的阐释都有一定道理,但又似乎与中国历史难以产生贴切的关系。即使我们认识到“意识形态”的根本作用在于为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和辩护,这正是意识形态产生歪曲和掩饰作用的根本原因,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也许存在过类似现象,我们却仍然无法获知,这种歪曲作用在中国历史中到底是如何发生的。
因此我们就必须了解“意识形态”在西方发展脉络中的具体含义及其在历史研究中被加以使用的两个特定背景:其一,“意识形态”概念的提出是一场启蒙运动的后果,这场运动的目的是把人们从神秘迷信和非理性的思维中解放出来,从对上帝、贵族和专制君主的虚伪膜拜中解脱出来,恢复理性的、自我决定的存在所应有的尊严。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反抗宗教压迫过程中高扬世俗与科学理性的新时代产物,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中并没有真正出现过,因为中国从未有过宗教势力替代世俗王权居于核心地位的历史时期,故所有在中国历史上被刻意摘出的那些貌似“启蒙”的言论不过是对西方观念的一种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