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其他商品的广告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实践中, 有的商品为增强吸引力在广告宣传时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对此也应予以禁止。例如, 有的化妆品( “卫妆特字” 产品) 广告宣传“药妆” “医学护肤品”, 就违反了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及其广告
所谓“保健食品” 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