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登上英舰“汗华丽”号,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正式签订了《江宁条约》(即中英《南京条约》,下以此行文)。8月31日,耆英等人将签约情形及《江宁条约》13款约文奏报清廷,而道光帝在耆英等人奏报尚未到京之际,即于同一天传谕耆英等,按照他们与英人所议各条,迅与签约,批准了这个对中国近代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卖国条约。条约签后,英军舰队满意地于10月初陆续驶出长江,退至定海一带。12月2日,璞鼎查返至香港。至此,历时两年多的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彻底投降和英国既定战争目的全部实现而告结束。
三 《南京条约》与若干补充条款的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共13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五口通商。《南京条约》第2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开放五口通商,从此中国长期封闭的国门被迫打开,英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蓄意图谋的在中国增辟通商口岸的企图得以初步实现,通商口岸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侵略者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的中心。其后,随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以及西方强国在通商口岸攫取租界地,使得通商口岸更成为它们对中国进行殖民侵略的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