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民要术》言:指柴十束顾一人,无业之人,争来就作;又言柴一束三文;则日得卅钱,已为顾直之优者矣。其《种红花蓝花栀子篇》又言:“一顷收花,日须百人。一家手力,十不充一。但驾车地头,每旦当有小儿、僮女,百十余群,自来分摘。正须平量,中半分取。”则指物顾人,自为当时通法。盖由民间钱少故如此。日得钱三十,准诸谷价,不为不优。然此尚须卖出柴始得钱,而主人亦不更给食,故其平直如此耳。顾臻言“兵食七升,忘身赴难,过泰之戏,日廪五斗”,此盖当时伎乐庸直。伎乐之艺,自更优于匠人;且为侈靡之事;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自古然矣,故其所得亦较优也。
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此言计算农家生计,最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假亦以粟十五石计;则五人终岁,当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为至俭之率矣。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当得粟九十石。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当得粟六十石。南朝斛、石,去古不远,米斛以百钱计,当得万八千钱;绢匹以三百计,当得六十匹绢也。今试本此,以观其时人之所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