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周时之税,有田税、宅税、口税、车马、甲兵、薪刍、布缕、菜蔬等税。凡后世所有者,周无不有之;周所有者,后世或无也。
汉田税轻于周
周田税十取一,《公羊传》所谓“天下之中正,什一行而颂声作”也。至汉初则十五税一,孝惠元年诏“减田租,复十五税一”是也。后三十而税一,《王莽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是也。王莽废,至光武而复。建武中诏“田税三十税一”,复西汉旧制。是汉之田赋,较周轻数倍矣。
汉人税百二十钱
《高祖纪》:“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按:周之口率钱,不详其确数,又不详其年若干方出口钱。即使轻于汉,然另有车马甲兵之赋,汉则以此赋治车马甲兵,则汉仍轻于周也。
至武帝复税小儿,年二十三钱